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玉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6,88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6,88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因原請求標的不明確)。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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