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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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告 鄭淑麗
何 鄭月嬌
被告 何警泰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易緝字第7號、90年易字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何警泰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