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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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告 鄭淑麗

鄭月嬌

蔡金童

被告 何警泰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易緝字第7號、90年易字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何警泰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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