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停收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停收字第2號聲請人 龔桂香 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陳韋志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龔桂芬 (SAEKONGPANRAWEE,泰國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收容相對人龔桂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收容人即相對人龔桂芬之姐,龔桂芬因逾期居、停留,經內政部移民署為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在遣返作業期間,經本院以110年度續收字第726號裁定續予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宜蘭收容所在案。因受收容人實係來台就讀中央大學,回泰國是要辦理高中學歷,係遭欺騙及疫情才會持工作簽證來台,希望能停止收容,讓受收容人到姐姐家居住等待回泰國時間,再讓受收容用學生簽證回台等語。
二、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到庭陳述以:受收容人收容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各款情形,不適合為替代處分。況受收容人之證件及機票已備齊,於110年5月28日即有回泰國的班機可進行遣返,聲請人的聲請應無理由。受收容人則當庭陳以:之前姐姐在法院准許續予收容後,已曾提出異議,在異議案法官詢問時伊已表示希望回泰國,不願回姐姐家;希望能循收容所安排的程序回泰國,不想停止收容再去住姐姐家等遣返等語。
三、經查,受收容人因逾期居、停留,經內政部移民署為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在遣返作業期間,經本院以110年度續收字第726號裁定續予收容在案之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明確。受收容人復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所規定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聲請人聲請停止收容,即難認有據。且經詢之受收容人, 復堅 陳以希望循收容所遣返程序回國,不希望為替代處分至聲請人處居住待遣返等語。故本院認本件聲請,於法尚有不合,亦不符收容人意願,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