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47號

債權人協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祐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梁祐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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