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8號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406萬4,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萬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