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406萬4,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萬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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