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同上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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