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前率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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