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12號原告即上訴人 林基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1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