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葉珈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其約定條款第六條係記載遲延違約金,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年息百分之20利息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為依約定條款內容之記載方式請求。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相關清晰釋明資料(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款總約定書、動產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權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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