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擷安
陳薇安 潘美鳳上 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 律師被告 曾祥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