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欐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櫃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3日11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屬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2,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668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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