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易字第11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秋蘭年籍、住居詳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69號)及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秋蘭涉嫌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被告被訴如主文所示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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