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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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58號聲請人 鄭宏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祺正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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