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33號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3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彭昭芬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