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假執行宣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819號上訴人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栢輝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被上訴人 陳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假執行宣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審就該判決假執行宣告部分,先為辯論及判決駁回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第一審未察,將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不得假執行事項,誤予宣告假執行,原審復未說明何以該部分未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9、390條之要件,容有違反同法第468、469條規定等詞,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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