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594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志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黃志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契約編號00000000000借貸金額新台幣40,000元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黃志瑋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