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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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告 池金蟬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被告 謝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