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告凱威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凱銘 訴訟代理人 張義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區○道○○○路局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貳仟伍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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