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告 黃天奇 原告 陳頎秀 被告愛樂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二人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各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