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告 徐季權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被告 買譁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 陸萬捌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