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相對人 林亭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二項中「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14年6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40年6月1日」。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三項中「已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第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已於112年10月12日送達第三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