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4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6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佑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移送併辦案號:113年偵字第242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之範圍:
一、本案僅上訴人即被告林佑杰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示僅就原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不上訴等語(本院卷第272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案上訴效力僅及於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其他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自非被告上訴範圍,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惟本院就科刑審理之依據,均引用原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合先敘明。
二、又被告經原審認定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本案各次詐欺犯罪獲取之財物均未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3、4款之加重事由)、洗錢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部分,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生效,然原判決有關罪名之認定,非在本院審理範圍,則本院自無庸就被告所犯罪名部分進行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至詐欺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制定、修正後有關自白減刑規定部分,因屬本院審理範圍,此部分之新舊法比較適用,詳後述)。
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24223號)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貳、援用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與罪名:
一、 黃御宸 (本院另行審結)、 陳育家 、 鄭宇浩 、林佑杰、 黃俊傑 (上三人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及 陳家斌 (陳育家、陳家斌另由原審通緝中)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在通訊軟體TELEGRAM(中文名「飛機」,以下以此稱之)之「晚」群組暱稱為「大皇瘋」之成年人(下稱「大皇瘋」)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並與「大皇瘋」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黃御宸以暱稱「麥拉倫」加入上開「晚」群組,並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作為洗錢水房(下稱本案水房),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陳育家(「晚」群組暱稱:J、168)、鄭宇浩(「晚」群組暱稱: 小浩 )、林佑杰(「晚」群組暱稱:尛)、黃俊傑(「晚」群組暱稱:V怪客)、陳家斌(「晚」群組暱稱:金煙斗)加入本案水房;由鄭宇浩、黃俊傑、陳家斌依「大皇瘋」等人指示提領詐騙被害人匯入銀行人頭帳戶之款項;陳育家再負責以詐得之詐欺贓款買賣虛擬貨幣,而林佑杰一方面亦依「大皇瘋」指示提領詐騙被害人匯入銀行人頭帳戶之款項,另負責向鄭宇浩、黃俊傑、陳家斌收取其等提領之款項,並負責將本案水房購買之虛擬貨幣集中至「大皇瘋」指定電子錢包內,謀議既定,即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電信話務機房成員透過不特定手機通訊軟體,以投資外匯、期貨名義,隨機邀請大量民眾加入通訊軟體群組,佯稱全新引進獨家循環式獲利法,專業培訓簡單,首次只需小額費用,每日可獲利數倍,且穩賺不賠,致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再至前開投資網站提供之ATM匯款、超商條碼、信用卡等方式取得繳款帳號或條碼進行投資,俟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存入一定金額後,本案詐欺集團透過修改投資網站後端程式設定,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認為有獲利嚐得甜頭,而深信投資網站之投資報酬率極高後,因而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重重話術下加碼投資,迨其後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表示欲提領獲利,便以各種名目要求渠等支付新臺幣(下同)數萬元不等之手續費用,而黃御宸、陳育家、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及陳家斌即以上揭分工方式,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該犯罪所得流向(鄭宇浩參與附表一編號6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部分被訴事實,本院另為免訴判決)。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0年1月8日12時45分許前往本案水房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附表一編號一部分,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與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及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所犯,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二十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
參、刑之減輕事由:
一、詐欺防制條例:新制定之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該法其他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犯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未於偵查中自白,與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要件未合,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二、洗錢防制法:㈠有關自白減刑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均有修正
。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本件被告於偵查時否認洗錢犯行,但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原審卷五第162頁、本院卷第273頁),雖有犯罪所得,但未自動繳交,故中間時法、裁判時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即行為時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審雖未及比較新舊法,但經比較後結果,與原審適用情形一致,並無影響於判決結果,併予敘明。
㈡本件被告所犯洗錢犯行,其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行
,本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洗錢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不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然仍應於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
三、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關於自白減刑之要件,由「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被告雖於原審、本院坦承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然前於偵查否認犯行,核無(修正前、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適用,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此敘明。
肆、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以上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獲取不法所得,造成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有損失,所為實屬不該,並斟酌被告參與情節及獲利;復考量被告於偵訊時否認犯行,但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迄今未賠償任何被害人之犯後態度(其中被告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但未依約賠償被害人),暨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刑,核其量刑尚屬妥適,並無違法、不當。
二、被告雖以被告於原審已自白洗錢犯行,原審漏未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列為從輕量刑之因子,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本院卷第93至95、272頁)。惟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查原判決業於理由說明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犯罪之分工、參與程度及獲利、造成財產損害、犯後態度,及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顯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刑之量定,其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難認有何不當。又原審量刑理由已敘明審酌「被告犯後於偵查否認犯行,而於原審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實質審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利之量刑因子。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惟原審量刑基礎事實既無實質改變,並無再予減輕之理。綜上,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御宸
選任辯護人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 律師被告鄭宇浩
林佑杰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林祐增律師被告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御宸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之「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參佰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8、11至18、21至28、
30、32至33、40至43、54所示之物沒收。鄭宇浩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編號七至二十之「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編號七至二十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57所示之物沒收。
林佑杰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之「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零陸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9至10、36至37所示之物沒收。
黃俊傑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之「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8至39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黃御宸、陳育家、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及陳家斌(陳育家、陳家斌另由本院通緝中)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在通訊軟體TELEGRAM(中文名「飛機」,以下以此稱之)之「晚」群組暱稱為「大皇瘋」之成年人(下稱「大皇瘋」)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並與「大皇瘋」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黃御宸以暱稱「麥拉倫」加入上開「晚」群組,並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作為洗錢水房(下稱本案水房),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陳育家(「晚」群組暱稱:J、168)、鄭宇浩(「晚」群組暱稱:小浩)、林佑杰(「晚」群組暱稱:尛)、黃俊傑(「晚」群組暱稱:V怪客)、陳家斌(「晚」群組暱稱:金煙斗)加入本案水房;由鄭宇浩、黃俊傑、陳家斌依「大皇瘋」等人指示提領詐騙被害人匯入銀行人頭帳戶之款項;陳育家再負責以詐得之詐欺贓款買賣虛擬貨幣,而林佑杰一方面亦依「大皇瘋」指示提領詐騙被害人匯入銀行人頭帳戶之款項,另負責向鄭宇浩、黃俊傑、陳家斌收取其等提領之款項,並負責將本案水房購買之虛擬貨幣集中至「大皇瘋」指定電子錢包內,謀議既定,即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電信話務機房成員透過不特定手機通訊軟體,以投資外匯、期貨名義,隨機邀請大量民眾加入通訊軟體群組,佯稱全新引進獨家循環式獲利法,專業培訓簡單,首次只需小額費用,每日可獲利數倍,且穩賺不賠,致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再至前開投資網站提供之ATM匯款、超商條碼、信用卡等方式取得繳款帳號或條碼進行投資,俟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存入一定金額後,本案詐欺集團透過修改投資網站後端程式設定,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認為有獲利嚐得甜頭,而深信投資網站之投資報酬率極高後,因而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重重話術下加碼投資,迨其後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表示欲提領獲利,便以各種名目要求渠等支付新臺幣(下同)數萬元不等之手續費用,而黃御宸、陳育家、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及陳家斌即以上揭分工方式,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該犯罪所得流向(鄭宇浩參與附表一編號6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部分被訴事實,本院另為免訴判決)。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0年1月8日12時45分許前往本案水房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五第159-162頁、第169頁、第308頁、第333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育家、陳家斌於偵訊時之證述互核一致(見偵字第3126號卷三第11-18頁、第69-71頁),並有附表一「相關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黃御宸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分別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分別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上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黃御宸,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定。
(二)次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並自行或由招募之人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者,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或招募之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自行或由招募之人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或招募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或招募他人加入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從而,被告黃御宸應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被告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應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是核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及黃俊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御宸、林佑杰及黃俊傑均共20罪,被告鄭宇浩共19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黃御宸、林佑杰及黃俊傑均共20罪,被告鄭宇浩共19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各1罪),被告黃御宸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1罪)。
(四)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及黃俊傑就上開各次犯行,與事實欄所示各該共同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及黃俊傑就附表一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黃御宸、林佑杰及黃俊傑所犯上開20罪,及被告鄭宇浩所犯上開19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五)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被告黃御宸就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本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黃御宸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或洗錢罪,係所論想像競合犯數罪名中之輕罪,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之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爰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以上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獲取不法所得,造成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因而受有輕重不一之損失,所為實屬不該,並斟酌被告黃御宸係本案水房之承租者及人員招募者,在本案被告中為詐騙集團中地位最高且不法獲利最豐者,被告林佑杰參與情節及獲利次之,被告鄭宇浩、黃俊傑則參與情節相對輕微,獲利亦最少(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之不法獲利詳見下述);復考量被告黃御宸犯後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得為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子,被告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於偵訊時否認犯行但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但其等均未賠償任何被害人之犯後態度(其中被告黃御宸及林佑杰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但未依約賠償被害人,更屬不該。另被告鄭宇浩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願意就犯罪所得吐實,相較於其他被告亦可作為從輕量刑事由),暨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前無財產犯罪之前 科素行 ,被告黃俊傑前有多起竊盜財產犯罪之前科素行、及其等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另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是經綜合上述考量,本院爰不於本案合併定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及追徵:
(一)犯罪所得部分:
1.未扣案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因本件犯行取得之報酬,屬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因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而就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取得之財物數額而論,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及同案被告陳育家、陳家斌係以詐騙款項所購買虛擬貨幣之2%或3%充作其等之報酬,然質言之,倘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及同案被告陳育家、陳家斌僅能以詐騙款項之2%或3%作為報酬,以本案而論,等於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及同案被告陳育家、陳家斌冒著犯罪而遭羈押、起訴、判決、執行之風險從事詐欺水房工作數月,僅能從本案詐得之1,702萬800元(附表一各該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之款項總額)獲取51萬624元,亦即平均每人工作數月僅能分到8萬5,104元,所得甚至比不上當前在UBER或FOODPANDA騎車送餐之人,焉有是理!是公訴意旨所指之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及同案被告陳育家、陳家斌因本案所取得之報酬金額,顯與事理違背而不可採。
2.而觀諸被告鄭宇浩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認:我們只能從詐騙款項分到2%至3%當作報酬,這是黃御宸要我們這樣說的;實際的情形是,假設騙到100萬元,黃御宸會回給實際行騙的詐團82萬元,他拿18萬元跟我們一起分,以我當時跟他分錢看到的狀況,我會分到1萬元,陳育家及林佑杰共分6萬元,基本上我當天拿1萬元,我看陳育家、林佑杰拿的鈔票厚度,大概都有3萬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308-309頁),本院審酌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及同案被告陳育家、陳家斌均為有正常智識之人,其等願甘冒因犯罪而遭羈押、起訴、判決、執行之風險從事詐欺水房工作,必然是能獲取高額利潤,始有可能,是被告鄭宇浩供稱其等可分潤之報酬,相較於公訴意旨所指,方與經驗法則相符而可堪採信。是依被告鄭宇浩上開供述,其可自詐騙款項分潤之報酬應為詐騙款項之1%,被告陳育家、林佑杰各可分得詐騙款項之3%,而被告鄭宇浩雖未供明被告黃俊傑、同案被告陳家斌可分潤之報酬,但以被告黃俊傑、同案被告陳家斌在本案詐欺水房從事之工作及其等工作顯示之階層與被告鄭宇浩相近而論,被告黃俊傑及同案被告陳家斌可分潤之報酬應各為詐騙款項之1%,方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經驗之判斷,而被告黃御宸則可自詐騙款項分潤9%之報酬。
3.從而,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因本件犯行取得之報酬應各為153萬1,872元、17萬208元、51萬624元、17萬208元(1,702萬800元之9%、1%、3%、1%),其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現金72萬7,300元,為被告黃御宸所有,且因本案犯行所取得之財物,業據被告黃御宸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0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而就被告黃御宸未扣案且尚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之犯罪所得80萬4,572元(計算式:1,531,872-727,300=804,572),及被告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未扣案且尚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之犯罪所得17萬208元、51萬624元、17萬208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部分: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8、11至18、23至27、30、40至43所示之物,為被告黃御宸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或因本案犯行所生之物,業據被告黃御宸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0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至22、28、32至33、54所示之物,被告黃御宸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為其所有,然上開物品早經被告黃御宸於警詢時供稱為其所有(見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16頁),且上開物品亦係實務上詐欺水房用以操控轉帳、聯繫車手、監視水房安全常用之物品,自應係被告黃御宸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為被告黃御宸結婚時妻家所贈與,業據被告黃御宸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05頁),自屬被告黃御宸所有,雖無證據證明係被告黃御宸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然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是依上規定,上開查扣之物既有財產價值,縱不能證明與被告黃御宸本案犯罪有關,而不於主文宣告沒收,惟仍係保全追徵之標的,自不得任意予以返還被告黃御宸,併此敘明。
4.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9至10、36至37所示之物,為被告林佑杰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或因本案犯行所生之物,業據被告林佑杰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0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57所示之物,為被告鄭宇浩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鄭宇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五第33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6.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8至39所示之物,為被告黃俊傑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黃俊傑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05頁),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7.附表二其餘扣案物,不能證明為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所有或不能證明與本案有所關連,自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欺時間、方式被害人、告訴人匯入金額(新臺幣)被告領款時間、地點與金額(新臺幣)相關證據資料一 陳聰明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陳聰明於109年10月間,在LINE上結識暱稱「 吳晨曦 」之人,「吳晨曦」介紹INFINOX英諾投資(網址http:www.ifsmarkesstw.com),告訴人陳聰明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12月18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網路銀行交易匯款12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2,365,000元。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0月15日17時37分許匯款30,000元至 黃彥暉 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0月16日20時55分許匯款50,000元至 張瑛 恣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0月16日20時57分許匯款40,000元至 張瑛恣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0月28日13時57分許匯款50,000元至 張慶鴻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0月30日22時16分許匯款150,000元至 林怡瑄 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09年11月05日18時37分許匯款150,000元至 宋仁君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於109年11月12日15時33分許匯款200,000元至 曾采琳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1月16日17時12分許匯款315,000元至 黃彥智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1月26日22時15分許匯款200,000元至 呂學桂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⒑於109年11月30日14時59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林郁珊 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⒒於109年12月09日18時07分許匯款600,000元至 古宇鈞 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⒓於109年12月18日11時44分許匯款480,000元至 魏加興 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0月15日21時40分許轉出1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⒊於109年10月16日21時51分許領款1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⒋於109年10月28日14時19分許領款92,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⒌於109年10月30日22時17分許轉出150,000元⒍於109年11月05日18時40分許轉出150,000元⒎於109年11月12日15時34分許、15時46分許、15時48分許、20時49分許領款20,000元、轉出100,000元、轉出10,000元、轉出4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⒏於109年11月16日18時09分許、20時11分許、20時14分許、20時15分許、109年11月17日0時2分許轉出8,313元、轉出100,000元、轉出170,000元、轉出100元、領款1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⒐於109年11月27日0時8分許、0時9分許轉出150,000元、1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⒑於109年11月30日15時02分許轉出100,000元⒒於109年12月09日18時09分許、18時10分許轉出500,000元、16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⒓於109年12月18日11時45分許、11時46分許、11時46分許、11時47分許轉出150,000元、100,000元、20,000元、210,000元⒈告訴人陳聰明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177至181頁)⒉告訴人陳聰明所有彰化銀行帳戶網路銀行轉帳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185頁⒊玉山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335至395頁)⒋臺灣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5至62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43至172頁)⒍彰化商業銀行110年3月19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39至366頁)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二 莊政勳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莊政勳於109年10月間在,交友軟體遭自稱「可傾」之女子推薦投資平臺「ADSS遠匯」(網址:https://adssstw.com)及詐欺客服(LINEID:adss6680),告訴人莊政勳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12月16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8次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799,000元。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0月15日19時56分許匯款5,000元至 劉敏毅 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0月15日22時19分許匯款10,000元至劉敏毅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0月16日21時47分許匯款14,000元至 陳貫章 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0月19日20時46分許匯款10,000元至 許俊傑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0月26日18時58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胡琇婷 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09年10月26日22時0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徐永丞 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於109年10月27日11時19分許匯款70,000元至 陳俊豪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1月02日22時42分許匯款30,000元至 廖姿穎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1月13日20時57分許匯款30,000元至 郝良佑 所有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⒑於109年11月16日12時10分許匯款40,000元至 張淑芳 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⒒於109年11月16日13時38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鐘少緯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⒓於109年11月17日21時34分許匯款50,000元至黃彥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⒔於109年11月24日22時40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林素湲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⒕於109年11月26日20時51分許匯款50,000元至呂學桂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⒖於109年12月02日20時56分許匯款10,000元至 郭婉婷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⒗於109年12月04日19時07分許匯款30,000元至 高晟翔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⒘於109年12月07日17時38分許匯款20,000元至 高煜珅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⒙於109年12月11日16時38分許匯款30,000元至 許立二 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0月15日領款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0月16日轉出2,700元、領款12,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⒊於109年10月16日22時17分許領款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⒋於109年10月19日21時11分許領款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⒌於109年10月26日19時02分許轉出100,000元⒍於109年10月26日轉出118,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⒎於109年10月27日11時25分許領款73,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⒏於109年11月02日22時45分許轉出30,000元⒐於109年11月13日20時59分許轉出30,000元⒑於109年11月16日轉出40,000元⒒於109年11月16日13時47分許領款11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⒓於109年11月17日22時11分許、22時51分許轉出15,000元、轉出63,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⒔於109年11月24日22時58分許、109年11月25日0時4分許領款80,000元、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⒕於109年11月27日0時8分許轉出1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⒖於109年12月2日21時01分許轉出181,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⒗於109年12月05日0時24分許轉出6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⒘於109年12月07日17時40分許轉出1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⒙於109年12月11日轉出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⒈告訴人莊政勳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187至193頁)⒉告訴人莊政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197至199頁)⒊華南商業銀行110年3月1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03至213頁)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317至323頁)⒌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27至135頁)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37至142頁)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分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73至181頁)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61至317頁)⒐彰化商業銀行110年3月19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39至366頁)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三 鄭光華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鄭光華於109年10月間,在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自稱「 陳怡如 」之女子,遭對方介紹投資網站FXDD(網址:fxddtwff.com)申請帳號,告訴人鄭光華遂自109年10月29日起至12月25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網路銀行交易、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7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1,803,000元。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0月29日15時04分許匯款3,000元至 王宣富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1月04日14時52分許匯款80,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1月04日14時54分許匯款70,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1月09日19時27分許匯款90,000元至 王浚豪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1月09日19時29分許匯款90,000元至王浚豪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09年11月10日16時44分許匯款90,000元至 李政賢 所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於109年11月10日16時45分許匯款90,000元至李政賢所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1月11日12時42分許匯款90,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1月14日12時24分許匯款40,000元至 闕筱庭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⒑於109年11月17日15時3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闕筱庭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⒒於109年11月17日15時33分許匯款100,000元至闕筱庭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⒓於109年11月18日13時32分許匯款100,000元至黃彥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⒔於109年11月19日14時16分許匯款300,000元至 簡凱勝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⒕於109年11月25日12時41分許匯款240,000元至林素湲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⒖於109年12月01日14時38分許匯款200,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⒗於109年12月23日13時14分許匯款90,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⒘於109年12月25日13時20分許匯款30,000元至 蘇啟瑤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0月29日15時08分許轉出71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1月04日14時55分許轉出80,000元⒊於109年11月04日14時57分許轉出13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⒋⒌於109年11月09日19時46分許、19時47分許領款100,000元、1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⒍⒎於109年11月10日16時53分轉出180,000元⒏於109年11月11日12時45分許轉出119,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⒐於109年11月14日12時27分許轉出7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⒑⒒於109年11月17日17時26分許、17時59分許、109年11月18日0時8分許、5時30分許、5時36分許、6時44分許、7時31分許、7時34分許、7時54分許、9時14分許、9時51分許轉出20,000元、轉出10,000元、領款120,000元、轉出10,000元、轉出410元、轉出1,000元、轉出2,000元、轉出2,000元、轉出28,000元、轉出1,400元、轉出1,500元⒓於109年11月18日15時04分許領款3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⒔於109年11月19日17時16分許、17時17分許、17時36分許、21時56分許、21時57分許、21時58分許、21時59分許、23時21分許、23時43分許、109年11月20日0時40分許轉出5,000元、40,000元、1,000元、500元、1,000元2次、110元、100元8次、100,000元、20,000元、80,000元、1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⒕於109年11月25日12時59分許、13時0分許、13時2分許領款100,000元、100,000元、8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⒖於109年12月25日轉出20,000元、6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⒈告訴人鄭光華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215至219頁)⒉兆豐銀行110年3月12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15至224頁)⒊玉山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335至395頁)⒋第一銀行富強分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1至23頁)⒌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67至89頁)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四黃怡華(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黃怡華於109年10月間,在LINE上結識暱稱「琪琪」之女子,「琪琪」介紹期貨操盤及「智匯客服」(ID:zh0686)相關投資事項,告訴人黃怡華遂依指示,自109年10月27日起至12月3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網路銀行交易方式,匯款16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1,240,500元。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0月27日19時25分許匯款3,000元至 吳偉豪 所有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1月04日20時17分許匯款150,000元至 劉修維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1月10日11時12分許匯款150,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1月10日15時18分許匯款37,5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1月12日14時51分許匯款150,000元至郝良佑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09年11月16日14時45分許匯款50,000元至張淑芳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於109年11月16日21時37分許匯款30,000元至鐘少緯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1月17日16時14分許匯款20,000元至黃彥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1月17日15時24分許匯款50,000元至闕筱庭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⒑於109年12月02日22時46分許匯款200,000元至郭婉婷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⒒於109年12月02日23時12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劉采昀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⒓於109年12月03日11時33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姜春霞 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⒔於109年12月03日11時36分許匯款50,000元至姜春霞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⒕於109年12月03日12時54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邱繼玟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⒖於109年12月03日19時52分許匯款30,000元至 吳筱芬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⒗於109年12月03日19時54分許匯款20,000元至吳筱芬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0月27日19時54分許領款9,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1月04日20時27分許、20時28分許領款100,000元、1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⒊於109年11月10日11時14分許轉出150,000元⒋於109年11月10日15時20分許轉出38,000元⒌於109年11月12日14時53分許轉出150,000元⒍於109年11月16日轉出7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⒎於109年11月16日21時41分許轉出42,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⒏於109年11月17日18時34分許、18時48分許轉出100,000元、轉出1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⒐於109年11月17日15時24分許轉出50,000元⒑於109年12月03日09時33分許轉出51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⒒於109年12月02日23時24分許轉出14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⒓⒔於109年12月03日13時41分許轉出96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⒕於109年12月03日13時04分許轉出100,000元⒖⒗於109年12月04日轉出3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⒈告訴人黃怡華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223至230頁)⒉告訴人黃怡華所有臺灣銀行、元大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233至248頁)⒊兆豐銀行110年3月12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15至224頁)⒋元大銀行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25至230頁)⒌中華郵政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43至275頁)⒍玉山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335至395頁)⒎臺灣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5至62頁)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37至142頁)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61至317頁)⒑彰化商業銀行110年3月19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39至366頁)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五 林建宏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林建宏於109年11月25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經交友軟體WIPPY與「語婷」交談,「語婷」即介紹操作平臺(網址:https://acetopstw.com)及客服人員「ACE領峰」,並聲稱可倍數獲利,告訴人林建宏遂依對方指示,自109年12月2日起至12月17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網路銀行交易方式,陸續匯款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888,000元。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02日20時57分許匯款3,000元至郭婉婷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2月03日21時29分許匯款9,000元至吳筱芬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2月03日21時44分許匯款50,000元至吳筱芬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2月03日21時45分許匯款1,000元至吳筱芬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2月03日23時30分許匯款30,000元至吳筱芬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09年12月05日00時15分許匯款30,000元至高晟翔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於109年12月05日12時32分許匯款30,000元至高晟翔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2月07日20時41分許匯款30,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2月09日16時20分許匯款120,000元至 許正官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⒑於109年12月09日21時14分許匯款30,000元至許正官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⒒於109年12月11日20時10分許匯款105,000元至 葉俊榳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⒓於109年12月14日16時59分許匯款150,000元至葉俊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⒔於109年12月17日17時00分許匯款300,000元至葉俊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02日21時01分許轉出181,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⒊⒋⒌於109年12月04日轉出3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⒍於109年12月05日0時24分許轉出6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⒎於109年12月05日12時33分許轉出38,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⒏於109年12月07日20時51分許轉出3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⒐於109年12月09日16時26分許轉出120,000元⒑於109年12月09日21時17分許轉出30,000元⒒於109年12月11日20時13分許轉出105,000元⒓於109年12月14日17時05分許轉出150,000元⒔於109年12月17日17時01分許轉出300,000元⒈告訴人林建宏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249至252頁)⒉玉山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335至395頁)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六 林育賢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林育賢於109年12月3日,在LINE上結識暱稱「DAHLIA」女子,「DAHLIA」介紹加入投資平臺ONE(網址:onefstw.com),並提供銀行帳號予告訴人林育賢,告知欲投資需先儲值至平臺內才能操作,告訴人林育賢遂自109年12月3日起至12月18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超商ATM轉帳方式,陸續匯款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422,000元,「DAHLIA」向告訴人林育賢指導如何使用APP操作,告訴人林育賢在平臺操作後均無法將獲利領出,始悉受騙。⒈以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3日19時22分許匯款3,000元至吳筱芬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以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4日14時48分許匯款30,000元至邱繼玟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以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5日19時44分許匯款30,000元至 傅婉珊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以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6日16時53分許匯款24,000元至 陳沛君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以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8日15時34分許匯款30,000元至許正官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以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9日10時50分許匯款30,000元至許正官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以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10時48分許匯款30,000元至許正官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2月10日13時09分許匯款45,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2月18日10時36分許匯款200,000元至 陳仕恆 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04日轉出3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2月04日14時49分許轉出30,000元⒊於109年12月05日19時53分許轉出4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⒋於109年12月07日0時1分許轉出1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⒌於109年12月08日16時04分許轉出104,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⒍於109年12月09日10時55分許轉出4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⒎於109年12月10日10時51分許轉出30,000元⒏於109年12月10日13時10分許轉出45,000元⒐於109年12月18日10時44分許轉出200,000元⒈告訴人林育賢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263至269頁)⒉永豐商業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09至259頁)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31至338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七 曾冠瑜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曾冠瑜在抖音APP結識女子「 陳曉瑤 」(@chenxiaoyaol),「陳曉瑤」告知在投資平臺ACYFOREX(網址http://acyforextw.com)賺到一些錢,問要不要一起投資,告訴人曾冠瑜遂在投資平臺申請帳號準備投資,並於109年12月7日匯入12,000元,後於109年12月8日匯入6,000元,陸續在平臺有賺到錢,可是會被平臺抽成,「陳曉瑤」建議加入會員,就不會被抽成,加入會員要1,000元美金,告訴人曾冠瑜就於109年12月9日匯款新臺幣30,000元,之後想將賺到的錢領出來,惟平臺客服告知卡片資料輸入錯誤,致會員被凍結,需要2,000元美金才能解凍,告訴人曾冠瑜又匯新臺幣45,000元,剩餘15,000元是「陳曉瑤」幫忙代匯,解凍後客服告知該會員帳號異常,需再匯3,000元美金,告訴人曾冠瑜始悉受騙。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07日20時28分許匯款12,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2月08日19時45分許匯款6,000元至 羅仕龍 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2月09日21時35分許匯款30,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2月14日22時31分許匯款30,000元至 唐書銘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2月15日14時58分許匯款15,000元至唐書銘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07日20時51分許轉出3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2月08日19時56分許領款74,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⒊於109年12月09日21時36分許轉出30,000元⒋於109年12月15日轉出79,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⒌於109年12月15日轉出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⒈告訴人曾冠瑜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271至273頁)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279頁)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43至172頁)⒋彰化商業銀行110年3月19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39至366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八 鄭佳純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鄭佳純於109年11月間,遭友人「 陳思琪 」介紹從事外匯投資及交易平臺GKFXPrime(網址::jkjrstwhs.com),並要求註冊帳號,嗣自109年11月18日起至12月23日期間,以網路銀行交易方式,陸續匯款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1,054,000元。⒈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ll月24日13時21分許匯款30,000元至 吳伊恩 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1月24日13時29分許匯款30,000元至吳伊恩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1月27日11時02分許匯款204,000元至呂學桂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7日21時12分許匯款30,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8日11時38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林宜楠 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⒍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9日13時49分許匯款260,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21日11時25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尤祐寧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23日15時09分許匯款300,000元至尤祐寧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⒉於109年ll月24日17時06分許轉出4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⒊於109年11月27日11時4分許轉出204,000元⒋於109年12月07日22時06分許、22時15分許轉出13,600元、領款1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⒌於109年12月8日11時43分許轉出11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⒍於109年12月09日13時50分許轉出27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⒎於109年12月21日11時53分許轉出100,000元⒏於109年12月23日16時32分許、16時43分許轉出180,000元、120,000元⒈告訴人鄭佳純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297至299頁)⒉中華郵政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43至275頁)⒊土地銀行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77至292頁)⒋玉山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335至395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91至126頁)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九 蔡政男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蔡政男於109年10月上詢經朋友介紹,在外匯投資網站「ADSS資金託管」(網址:adsstw.com)投資外幣,嗣自109年10月17日起至12月15日期間,陸續匯款31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2,136,000元,之後要提現時,該網站客服人員各種理由推託,後直接封鎖告訴人蔡政男的LINE,告訴人蔡政男驚覺受騙。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0月17日20時17分許匯款30,000元至劉敏毅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0月18日14時18分許匯款6,000元至 沈威箖 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0月19日18時45分許匯款30,000元至 楊湘湣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0月20日19時08分許匯款30,000元至張瑛恣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0月21日18時40分許匯款30,000元至 戴烱潭 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09年10月21日18時45分許匯款30,000元至戴烱潭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於109年10月22日20時21分許匯款30,000元至張瑛恣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0月27日20時43分許匯款30,000元至 吳萬福 所有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0月28日18時24分許匯款30,000元至王宣富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⒑於109年10月29日18時57分許匯款30,000元至張慶鴻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⒒於109年10月29日18時56分許匯款30,000元至張慶鴻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⒓於109年11月20日19時02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王書聖 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⒔於109年11月20日18時48分許匯款100,000元至王書聖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⒕於109年11月21日12時18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王美玲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⒖於109年11月21日16時07分許匯款100,000元至王美玲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⒗於109年11月22日12時39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劉兆洋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⒘於109年11月22日12時4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劉兆洋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⒙於109年11月23日18時38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江孟祥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⒚於109年11月25日18時44分許匯款90,000元至林素湲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⒛於109年11月26日18時53分許匯款100,000元至林素湲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1月26日18時58分許匯款20,000元至林素湲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6日18時11分許匯款30,000元至傅婉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6日18時26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傅婉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6日18時27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傅婉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7日13時29分許匯款100,000元至 楊濡瑜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07日13時31分許匯款90,000元至楊濡瑜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16時49分許匯款100,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16時52分許匯款100,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1日12時33分許匯款100,000元至許立二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5日14時49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唐書銘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5日14時5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唐書銘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0月19日轉出2,700元、領款53,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0月18日20時44分許轉出3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⒊於109年10月19日18時46分許轉出30,000元⒋於109年10月20日19時22分許轉出19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⒌⒍於109年10月21日18時50分許轉出85,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⒎(備註:交易明細無提領部分)⒏於109年10月27日轉出495,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⒐於109年10月28日18時33分許轉出36,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⒑⒒於109年10月29日19時03分許、19時04分許轉出30,000元、30,000元(備註:誤載000-000000000000號)⒓於109年11月20日19時02分許轉出100,000元⒔於109年11月20日18時49分許轉出18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⒕於109年11月21日12時18分許轉出100,000元⒖於109年11月21日16時09分許、16時16分許轉出35,000元、領款64,000元⒗⒘於109年11月22日12時59分許、13時01分許、13時02分許領款120,000元、120,000元、7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⒙於109年11月23日18時46分許轉出402,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⒚於109年11月25日18時45分許轉出90,000元⒛於109年11月26日18時58分許轉出114,9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於109年11月26日18時59分許轉出20,000元於109年12月06日18時38分許、109年12月07日01時30分許、02時10分許轉出49,998元、100,000元、1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於109年12月07日13時41分許、13時57分許轉出149,000元、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於109年12月10日16時50分許轉出100,000元於109年12月10日16時54分許轉出100,000元於109年12月11日臨櫃領款8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於109年12月15日轉出50,000元、50,000元、11,000元、109年12月16日轉出1,0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⒈告訴人蔡政男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一第301至311頁)⒉聯邦商業銀行110年3月12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31至241頁)⒊中華郵政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43至275頁)⒋臺灣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5至62頁)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分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73至181頁)⒍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分行110年3月19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91至201頁)⒎永豐商業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09至259頁)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61至317頁)⒐彰化商業銀行110年3月19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39至366頁)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十 林金柱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林金柱於109年12月間,在交友軟體「PARTYING-線上派對預見新朋友」結識「 王思漫 」(LINEID:W00000000),「王思漫」慫恿至投資期貨網站DOOPRIME(網址:https:www.dooprimetw.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林金柱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指示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2月25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網路銀行交易方式,匯款9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364,000元,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09日14時41分許匯款21,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2月09日17時34分許匯款30,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2月09日17時30分許匯款33,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2月18日11時36分許匯款50,000元至陳仕恆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2月18日11時39分許匯款50,000元至陳仕恆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09年12月19日10時11分許匯款50,000元至陳仕恆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於109年12月19日10時13分許匯款50,000元至陳仕恆所有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2月25日12時00分許匯款50,000元至蘇啟瑤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2月25日12時03分許匯款30,000元至蘇啟瑤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09日14時42分許轉出21,000元⒉於109年12月09日17時35分許轉出30,000元⒊於109年12月09日17時31分許轉出33,000元⒋⒌於109年12月18日11時43分許轉出16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⒍⒎於109年12月19日10時33分許、10時33分許領款30,000元、轉出70,000元⒏⒐(備註:000-000000000000誤載)於109年12月25日轉出80,000元⒈告訴人林金柱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3至8頁)⒉中華郵政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43至275頁)⒊臺灣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5至62頁)⒋永豐商業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09至259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十一 黃重禎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黃重禎於109年11月16日,在通訊軟體LINE上結識自稱「WE」之人,「WE」以投資美金為由誆騙告訴人黃重禎匯款,告訴人黃重禎遂自109年12月14日起至110年1月5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金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153,000元。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14日20時55分許匯款3,000元至唐書銘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2月20日17時04分許匯款30,000元至陳仕恆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2月21日21時12分許匯款30,000元至 丁俊毅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2月27日20時51分許匯款30,000元至 孫志鴻 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2月28日07時45分許匯款30,000元至尤祐寧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10年01月05日17時47分許匯款30,000元至 任睿麟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14日轉出26,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2月20日17時17分許領款30,000元⒊於109年12月21日21時19分許轉出85,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⒋於109年12月27日領款20,000元、16,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⒌(備註:交易明細無此筆匯款紀錄)⒍於110年01月05日轉出73,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⒈告訴人黃重禎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9至11頁)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5至10頁)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10年3月19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03至207頁)⒋永豐商業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09至259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十二 蕭鈞 升(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 蕭鈞升 於109年10月26日,在交友軟體CHEERS結識化名「 小穎 」之人,透過「小穎」提供之LINEID:00000000,加入LINE名稱「采穎」之人,「采穎」表示有在投資,要求告訴人蕭鈞升至ONE網站(網址:https://onefstw.com/)註冊,並以話術要求按照指示操作投資,告訴人蕭鈞升遂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2月23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3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436,000元。以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01日20時09分許匯款6,000元至 唐明德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2月07日22時35分許匯款30,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2月08日18時03分許匯款30,000元至許正官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2月08日21時27分許匯款30,000元至許正官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2月09日18時37分許匯款30,00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09年12月12日12時23分許匯款30,000元至 徐貽鋕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於109年12月12日15時40分許匯款30,000元至許立二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2月13日17時56分許匯款30,000元至許立二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2月14日17時14分許匯款30,000元至唐書銘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⒑於109年12月15日17時58分許匯款30,000元至唐書銘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⒒於109年12月15日20時22分許匯款30,000元至 陳力嘉 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⒓於109年12月16日19時35分許匯款30,000元至陳力嘉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⒔於109年12月23日12時16分許匯款100,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⒈於109年12月01日20時10分許領款6,000元⒉於109年12月07日22時47分許、22時52分許、12月08日0時1分許轉出16,100元、3,024元、2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⒊於109年12月08日18時05分許轉出30,000元⒋於109年12月08日21時30分許轉出67,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⒌於109年12月09日18時40分許轉出30,000元⒍於109年12月12日12時32分許領款89,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⒎於109年12月12日轉出1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⒏於109年12月13日轉出30,000元⒐於109年12月14日轉出44,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⒑於109年12月15日轉出11,000元、109年12月16日轉出1,0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⒒於109年12月15日21時27分許領款1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⒓於109年12月16日19時39分許轉出8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⒈告訴人蕭鈞升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13至15頁)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91至126頁)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分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73至181頁)⒋永豐商業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09至259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十三 謝佳秀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謝佳秀於109年12月22日接獲自稱其弟 謝佳哲 訊息,表示投資外匯平臺網站「USGFX聯準國際金融集團」(網址:https://usgforexstw.com),需繳保證金15萬元,請告訴人謝佳秀先幫忙匯款,告訴人謝佳秀遂依指示於同日18時10分許,使用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萬元至對方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22日18時10分許匯款150,000元至 林亞萱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22日18時14分許轉出150,000元⒈告訴人謝佳秀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19至20頁)⒉玉山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335至395頁)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十四 黃麒瑞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 黃騏瑞 於109年12月15日,在交友軟體結識LINE名稱「欣然」之人,「欣然」慫恿告訴人黃騏瑞至博奕投資網站「daka凱達金融集團」(網址:http://sakaforex.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黃騏瑞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及22日,匯款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132,000元,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並要繳交保證金,匯出後才驚覺受騙。以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21日12時45分許匯款9,000元至丁俊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2月21日21時30分許匯款33,000元至 薛小玲 所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2月22日14時52分許匯款50,000元至林亞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2月22日14時53分許匯款40,000元至林亞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21日12時48分許轉出8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2月22日9時29分許領款30,000元⒊⒋於109年12月22日14時55分許轉出90,000元⒈告訴人黃麒瑞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21至22頁)⒉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67至89頁)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31至338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十五 陳冠宇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陳冠宇於109年12月間,在網路交友軟體結識網友LINE暱稱「兮兮怡婷」,「兮兮怡婷」介紹期貨投資網站,告訴人陳冠宇即註冊帳號,並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12月24日期間,匯款6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390,000元,均無法將獲利金錢取回,詢問朋友後才發現被詐騙。⒈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20日16時41分許匯款30,000元至陳仕恆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20日18時47分許匯款30,000元至陳仕恆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2月21日14時01分許匯款240,000元至林亞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23日15時15分許匯款30,000元至 曾愍詅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23日15時17分許匯款30,000元至曾愍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24日12時17分許匯款30,000元至 許哲銘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20日16時50分許轉出11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2月20日18時49分許轉出30,000元⒊於109年12月21日14時07分許轉出931,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⒋⒌於109年12月23日15時21分許轉出75,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⒍於109年12月24日12時18分許轉出30,000元⒈告訴人陳冠宇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23至25頁)⒉中華郵政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43至275頁)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91至126頁)⒋永豐商業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09至259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十六 阮正宜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阮正宜於109年10月31日在交友軟體乾杯結識暱稱「 娜雲 」(ID:ming9608)之人,「娜雲」要求小額投資美金操作外匯,並給網址(http:www.jkjrstwhs.com)下載並註冊MT4APP,告訴人阮正宜自109年12月2日起至12月21日期間,匯款30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2,096,280元。以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1月02日21時04分許匯款3,000元至林怡瑄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1月04日21時28分許匯款3,000元至宋仁君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1月09日19時40分許匯款21,000元至 張書瑜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1月10日16時36分許匯款30,000元至張書瑜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1月12日12時33分許匯款49,980元至曾采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09年11月12日12時49分時許匯款49,980元至曾采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於109年11月12日13時05分許匯款49,980元至曾采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1月12日13時07分許匯款49,980元至曾采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1月13日13時35分許匯款49,980元至 陳玉真 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⒑於109年11月13日13時36分許匯款49,980元至陳玉真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⒒於109年12月9日11時37分許匯款99,96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⒓於109年12月9日11時38分許匯款99,96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⒔於109年12月9日11時19分許匯款49,98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⒕於109年12月9日11時21分許匯款49,98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⒖於109年12月9日11時22分許匯款49,98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⒗於109年12月9日11時23分許匯款49,98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⒘於109年12月9日11時29分許匯款49,98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⒙於109年12月9日11時30分許匯款49,98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⒚於109年12月10日10時45分許匯款99,96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⒛於109年12月10日10時46分許匯款99,96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10時43分許匯款99,96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10時44分許匯款99,96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10時30分許匯款49,98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10時31分許匯款49,98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10時24分許匯款49,98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10時26分許匯款49,980元至高煜珅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1日11時1分許匯款99,960元至林宜楠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1日11時3分許匯款99,900元至林宜楠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11日11時4分許匯款49,980元至林宜楠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21日13時54分許匯款390,000元至林亞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1月02日21時09分許領款3,000元⒉於109年11月4日21時29分許轉出25,47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⒊於109年11月09日19時42分許轉出82,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⒋於109年11月10日16時42分許轉出30,000元⒌⒍⒎⒏於109年11月12日12時59分許、13時35分許、15時24分許轉出500元、轉出84,000元、轉出785,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⒐⒑於109年11月13日13時36分許、13時36分許轉出60,000元、5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⒒⒓⒗⒘⒙於109年12月9日11時30分許、11時38分許轉出100,000元、249,000元⒔於109年12月9日11時20分許轉出7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⒕於109年12月9日11時21分許轉出50,000元⒖於109年12月9日11時22分許轉出50,000元⒚⒛於109年12月10日10時46分許轉出100,000元2次於109年12月10日10時43分轉出100,000元於109年12月10日10時44分許轉出100,000元於109年12月10日10時31分許轉出49,000元於109年12月10日10時32分許轉出50,000元於109年12月10日10時25分許轉出50,000元於109年12月10日10時27分許轉出50,000元於109年12月11日11時2分許轉出44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於109年12月11日11時4分許轉出28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於109年12月11日11時38分許轉出50,000元於109年12月21日14時07分許轉出931,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⒈告訴人阮正宜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27至35頁)⒉聯邦商業銀行110年3月12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31至241頁)⒊土地銀行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77至292頁)⒋臺灣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5至62頁)⒌第一商業銀行博愛分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19至329頁)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十七 姚吉祥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姚吉祥於109年12月14日,因臉書投資訊息而加入ID名稱「 陳可欣 」(ckx0000000),「陳可欣」介紹投資網站ONE,告訴人姚吉祥於109年12月15日21時9分許,在住處使用手機網路銀行,自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款項3,000元轉入對方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一開始因為有獲利就相信,又於109年12月17日13時36分許,使用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將款項30,000元轉入對方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於12月18日13時13分許,使用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款項23,100元轉入對方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2月22日將款項36,000元轉入對方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共計92,100元。以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15日21時09分許匯款3,000元至 林博仁 所有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2月17日13時35分許匯款30,000元至葉俊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2月18日13時13分許匯款23,100元至 林貞觀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2月22日21時05分許匯款36,000元至林亞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15日轉出12,012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2月17日13時39分許轉出18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⒊於109年12月18日領款20,000元、4,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⒋於109年12月22日21時07分許轉出36,000元⒈告訴人姚吉祥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37至38頁)⒉陽信商業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325至333頁)⒊台中商業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83至189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十八 蔡豐伍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蔡豐伍在銀行遇到自稱銀行行員之路人,表示有1賺錢機會,便是加入ONE投資平臺,聲稱聲請帳號後,就可以操作投資期貨以此獲利,告訴人蔡豐伍不疑有他,加入LINEID:夢夢,再加入投資平臺,並依指示自109年12月22日起至12月25日,匯款4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666,000元,之後在投資平臺操作獲利,想從平臺帳號提領現金,卻遭ONE平臺稱帳號輸入有誤,無法提領,始驚覺遭騙。⒈於109年12月22日14時42分許匯款75,000元至林亞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2月23日11時15分許匯款171,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⒊於109年12月29日13時38分許匯款390,000元至 余嘉峯 所有 王道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以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2月25日11時03分許匯款30,000元至許哲銘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22日14時44分許轉出75,000元⒉於109年12月29日20時30分許、20時31分許、20時31分許、20時32分許、20時33分許、20時33分許、領款20,000元共計6次、於109年12月30日00時13分許、00時14分許、00時15分許、00時16分許、00時16分許、00時17分許、00時18分許、00時19分許、00時20分許、00時20分許領款20,000元共計10次⒊於109年12月25日11時04分許轉出30,000元⒈告訴人蔡豐伍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39至40頁)⒉土地銀行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77至292頁)⒊王道商業銀行110年3月16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93至315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十九 周宗賢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周宗賢於109年12月10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上被介紹至acyforex網站上操作儲值投資,並依指示自109年12月22日起至12月28日期間,匯款4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120,000元,有成功提領過30,100元,但嗣後欲再行提領操作時,網站聲稱因操作錯誤導致帳號遭凍結,需再行匯款五千美金至指定帳戶,方可解鎖並進行後續提領操作。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22日22時20分許匯款30,000元至林亞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2月22日22時27分許匯款30,000元至林亞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2月28日22時35分許匯款30,000元至尤祐寧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2月28日22時40分許匯款30,000元至尤祐寧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⒉於109年12月22日22時32分許轉出60,000元⒊於109年12月28日22時35分許轉出30,000元⒋於109年12月28日22時42分許、22時49分許轉出29,000元、3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⒈告訴人周宗賢警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41至42頁)⒉告訴人周宗賢所有國泰世華銀行、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45至54頁)⒊中華郵政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43至275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二十 林弘 (告訴人)因假投資被詐騙,告訴人林弘於109年11月,在交友軟體OMI結識LINE暱稱「 陳子舒 」之人,「陳子舒」慫恿至投資網站FXPM(網址:https://fxprimusss.com),告訴人林弘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指示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110年1月5日期間,匯款14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1,620,920元,惟欲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13-Z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20日12時43分許匯款3,000元至 周詩雯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於109年12月20日14時05分許匯款6,000元至周詩雯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⒊於109年12月20日23時26分許匯款120,000元至陳仕恆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⒋於109年12月22日21時22分許匯款150,000元至林亞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⒌於109年12月23日23時11分許匯款200,000元至蘇啟瑤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於109年12月28日16時00分許匯款360,000元至尤祐寧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於109年12月28日21時54分許匯款140,000元至尤祐寧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於109年12月28日22時48分許匯款30,000元至尤祐寧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⒐於109年12月29日21時02分許匯款30,000元至 吳家名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⒑於109年12月30日20時27分許匯款30,000元至 吳軒慈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⒒於109年12月30日22時38分許匯款50,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⒓於109年12月30日22時39分許匯款20,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⒔於110年01月04日16時57分許匯款181,920元至 魏嘉宏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⒕於110年01月05日20時10分許匯款300,000元至魏嘉宏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於109年12月20日13時46分許領款1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⒉於109年12月20日15時45分許領款26,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⒊於109年12月20日23時31分許轉出126,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⒋於109年12月22日21時24分許轉出18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⒌於109年12月24日轉出199,500元、12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⒍於109年12月28日16時00分許轉出360,000元⒎於109年12月28日21時55分許轉出140,000元⒏於109年12月28日22時49分許轉出30,000元⒐於109年12月29日領款30,000元⒑於109年12月30日轉出200,000元(包含其他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⒒於110年01月04日16時58分許轉出182,000元⒓於110年01月05日20時13分許轉出300,000元⒈告訴人 林弘警 詢(見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卷二第55至59頁)⒉中華郵政110年3月15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一第243至275頁)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17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91至126頁)⒋永豐商業銀行110年3月18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209至259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3月31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中信回函卷第5至973頁)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二第367至601頁)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4月16日函附之交易明細(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三第155至167頁)附表二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備考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份1被告黃御宸2中華電信帳單份2被告黃御宸3郵局存款人收執聯(戶名:被告林佑杰)份1被告林佑杰4白色SP隨身碟32GB個1被告黃御宸5KINGSTON黑色隨身碟個1被告黃御宸6銀色SANDISK隨身碟個2被告黃御宸7遠傳電話卡張7被告黃御宸8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戶名:被告黃御宸)本1被告黃御宸9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被告林佑杰)本1被告林佑杰10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戶名:被告林佑杰)本1被告林佑杰1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戶名: 周佳勳 ),含提款卡1張本1被告黃御宸1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戶名: 張如君 )本1被告黃御宸1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戶名:張如君)本1被告黃御宸1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戶名:魏嘉宏),含提款卡1張本1被告黃御宸15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魏嘉宏)張1被告黃御宸16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尤祐寧)張1被告黃御宸17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尤祐寧)張1被告黃御宸18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張1被告黃御宸19手銬個1被告黃御宸20金項鍊條1被告黃御宸21監視器鏡頭個5被告黃御宸22監視器主機臺1被告黃御宸23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胡益榮 )張1被告黃御宸24點鈔機臺1被告黃御宸25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張1被告黃御宸26自然人憑證(陳仕恆)張1被告黃御宸27電腦主機SUPERCHANNEL臺1被告黃御宸28LG電腦螢幕臺1被告黃御宸29現金(新臺幣)元727,300被告黃御宸30陳力嘉身分證影本張1被告黃御宸31筆記型電腦(ASUS)臺1被告黃御宸32IPHONE11手機,綠色(IMEI無法辨識)支1被告黃御宸33IPHONE12PRO手機(IMEI無法辨識)支1被告黃御宸34IPHONE12PRO手機,藍色(IMEI:0000-0000-0000-000)支1被告陳育家35IPHONE11手機,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支1被告鄭宇浩36IPHONE8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支1被告林佑杰37IPHONE8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支1被告林佑杰38IPHONE6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支1被告黃俊傑39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支1被告黃俊傑40IPHONE手機,黑(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支1被告黃御宸41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張家豪 )張1被告黃御宸42房屋租賃契約書份1被告黃御宸43全民健康保險卡( 溫志傑 )張1被告黃御宸44毒品安非他命包32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毒品編號1-32,總毛重106.74公克45毒品愷他命包1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毒品編號37,毛重0.99公克46毒品FM2顆7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毒品編號36,總毛重1.62公克47毒品大麻包1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毒品編號35,總毛重2.26公克48不明粉末(黃色)包1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毒品編號34,總毛重1.53公克49毒品卡西酮包1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毒品編號33,總毛重0.87公克50愷他命K盤個1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51電子磅秤臺2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52安非他命吸食器個1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53分裝夾鍊袋批1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54ASUS筆記型電腦臺1被告黃御宸55藍色包包(裝毒品用)個1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鄭宇浩、陳育家56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支1被告陳家斌57VIV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支1被告鄭宇浩附表三:宣告罪刑編號犯罪事實罪刑一附表一編號1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二附表一編號2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三附表一編號3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四附表一編號4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五附表一編號5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六附表一編號6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七附表一編號7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八附表一編號8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九附表一編號9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十附表一編號10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十一附表一編號11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十二附表一編號12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十三附表一編號13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十四附表一編號14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十五附表一編號15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十六附表一編號16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十七附表一編號17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十八附表一編號18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十九附表一編號19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二十附表一編號20黃御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鄭宇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林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黃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