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全字第40號
聲請人 林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利當鋪(聚億)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聲請假處分,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