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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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全字第40號

聲請人 林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利當鋪(聚億)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聲請假處分,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蔡毓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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