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639號

原告 廖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 黃禹橋 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並確認是否變更起訴對象、是否聲請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對被告黃禹橋提起訴訟,惟查被告黃禹橋已於113年5月2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取被告黃禹橋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黃禹橋於原告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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