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7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家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謝家杰「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價額」部分,本院已於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載明「被告所竊得之新臺幣6,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應予沒收,又因未扣案,是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等旨,惟於原判決主文欄有漏載,核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