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49號上訴人 陳宇凡 被上訴人 吳宜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