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63號上訴人 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南蔡立中間 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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