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2號抗告人即原告 周光耀 訴訟代理人 黃振哲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清雯 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88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9月5日111年度補字第188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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