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勞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全字第7號聲請人 江玉鳯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法定代理人 鄭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處分程序係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確定終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假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151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萬1418元本息,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假處分,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17萬1418元本息,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8月30日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前開確定終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假處分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