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江水源 原告與被告 江廷林 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第一項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有優先購買權存在。」;第二項訴之聲明為:「被告等人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應與原告以總價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柒萬伍仟柒佰零伍元之同一條件訂定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柒萬伍仟柒佰零伍元之同時,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0,100元(計算式:531.56平方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2,500元=11,960,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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