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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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秀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原審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關於撤銷詐害債權行為,訴訟標的價額為被上訴人主張之債權新台幣(下同)733,179元(見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95號卷第160頁),原審判決主文第3項關於確認上訴人對共同被告 温盛達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170萬元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170萬元,兩者合計2,433,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