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32號原告洪良明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於駁回訴願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並非財政部,惟原告起訴狀之被告誤載為財政部,顯屬有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0月8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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