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
原告辛○○
庚○○己○○癸○○壬○○甲○○○丁○○○戊○○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被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武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正系爭二筆請求地號自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八年間各年度之申報地價,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請原告提出前揭證明文件及計算表到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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