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1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東小字第1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
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肆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上開日期以循環信用之本
金帳款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
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壹拾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涂曉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