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3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黃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参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参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参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如債務人係法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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