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告 吳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70,00
0元及其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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