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72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TH270356)原本。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