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附民原告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附民被告 呂佳益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伊沒有性侵A女等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於10
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侵訴字第3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楊捷羽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