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78號上訴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瑞華 訴訟代理人 林武雄
吳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保險字第78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