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6號原告 陳瑞文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啟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啟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1月30日以「高管型工業縫紉機之送料結構改良」向被告經濟部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446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啟翔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2月24日(99)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9201167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8月12日經訴字第099060610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