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謝赫民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 律師被告 林萬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601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古瑞君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