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2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楊秀昭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2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
已於105年7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
,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
對被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