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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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薛建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建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建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
4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