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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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葉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183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第2期收取500元,第3期收取600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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