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告 黃錦煌

黃錦桐

黃淑美

黃景池

黃錦發

黃錦文

黃錦溢

黃錦豐

沈攸香

陳啓銘

唐東煥

唐敏瑜

胡深松黃金蓮 之承受訴訟人

胡文虎 即黃金蓮承之受訴訟人

黃源厚黃錦圭 承受訴訟人

黃源壽 即黃錦圭之承受訴訟人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被告 陳合春

祭祀公業陳合春

共同

特別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