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告 黃錦煌
黃錦桐
黃淑美
黃景池
黃錦發
黃錦文
黃錦溢
黃錦豐
沈攸香
陳啓銘
唐東煥
唐敏瑜
胡深松 即 黃金蓮 之承受訴訟人
胡文虎 即黃金蓮承之受訴訟人
黃源厚 即 黃錦圭 承受訴訟人
黃源壽 即黃錦圭之承受訴訟人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被告 陳合春
祭祀公業陳合春
共同
特別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