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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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0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有其
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
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
,立約人並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此
文義觀之,兩造所約定者應為任意性之合意管轄,而非排他
性合意管轄甚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