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簡上字第19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8號確定界址訴訟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12月31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8號確定界址事件卷宗可稽。 爰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