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24號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被繼承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龔維智 律師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段○○號,民國95年11月20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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