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台灣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坂好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萬8,330元(原告請求給付日幣735萬元,以起訴即聲請支付命令狀到院的民國108年3月19日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一日圓兌換新臺幣0.2678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扣除已經繳納的500元,尚應補繳2萬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