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4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益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曾益祥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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