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4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益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曾益祥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